信托意愿书之效力与作用

2025年10月28日 . 8 min read


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利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全权信托作为最灵活的信托类型之一,可以赋予受托人非常广泛的酌情决定权。有关全权信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关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简报

然而,在设立全权信托时,委托人往往担心受托人可能会做出与其意愿和信托宗旨相悖的决定。因此,在设立信托时,除了信托文件外,委托人通常还会签署一份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概述其关于信托受益人安排、资产分配、投资、管理以及其他信托事项的意愿。意愿书的效力如何?意愿书中需要考虑哪些细节?一个信托在其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只有一份意愿书?当多份意愿书相互冲突时,哪一份优先?受托人做出的与意愿书中表达的意愿相悖的决定是否有效?本简报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简要介绍意愿书在信托中的效力和作用。

1. 意愿书之效力与作用


首先,意愿书是一份独立于信托契约的文件。与信托契约不同,意愿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更像是一份指导性文件,为受托人管理信托提供咨询意见。这意味着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意愿书的内容。委托人可能会问:如果意愿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制定意愿书岂不是毫无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受托人未能遵循意愿书,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决策过程和目的符合法律和信托契约的规定,法院可以推定受托人的决定无效。更多详情,请参阅下文关于受托人违反意愿书的决定的有效性的章节。

2. 起草意愿书时需要考虑的细节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不会在信托文件本身中包含过多细节。相反,他们会在意愿书中表达对信托管理的具体意愿。意愿书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信托/受益人安排。这些安排通常包括优先考虑子女的教育和医疗需求。此外,还可以设定受益人领取福利的条件,例如年龄门槛或教育程度要求。也可以规定排除某些受益人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受益人涉及毒品犯罪,则可以暂停发放福利或将其排除在外。
      2. 信托资产分配原则。意愿书可以规定信托资产的分配方法,例如定期分配、紧急分配以及在发生重大事件时进行分配。 
      3. 信托目的的解释。在意愿书中详细阐述信托的目的也是防止信托纠纷的关键措施。例如,可以说明信托旨在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后代的生计。受托人在做出决定时必须权衡这些目的。 
      4. 特别条款的规定。例如,有时,虽然法律赋予受托人投资信托资产的酌情权,但意愿书可以建议将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限制在特定范围内。 
      5. 保密要求。委托人可在意愿书中声明,其内容不会向未成年受益人披露。

3. 解决多封意愿书之间的冲突


委托人通常可以签署多份意愿书,这体现了信托的灵活性。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例如家庭状况、财务状况、税务环境等),随时更新和调整这些不具约束力的意愿书,以指导受托人。通常情况下,最新签署的意愿书具有优先效力,因为它更能反映委托人当前的状况和意愿。为避免多份意愿书之间产生冲突,新的意愿书应明确声明其撤销并取代所有先前的意愿书或指定的先前意愿书。

然而,如果委托人在新的意愿书中未明确撤销先前的版本,且新旧文件之间出现冲突,受托人可能会面临决策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考虑所有信托文件,并根据委托人的总体意愿做出决定。如果冲突无法调和,受托人应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最符合信托利益且与委托人真实意愿相符的行动方案,同时避免因违反信托义务而承担责任。

4. 受托人决定与意愿书相悖的有效性


如前所述,意愿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做出与意愿书中的指示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可以随意无视委托人的意愿。受托人偏离意愿书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受托人必须履行其信托义务,特别是忠诚、谨慎以及恪守信托宗旨和条款的义务。

英国枢密院(其判决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具有说服力)参照经典案例 Wong 案(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 v Wong & Others [2022] UKPC 17)发布了一系列指导原则。

根据英国枢密院判决中所述事实,王氏兄弟于上世纪50年代共同创立了台湾大型企业集团台塑企业(FPG)。2001年,兄弟二人设立了两项百慕大信托。第一项是名为“环球资源信托1号”(GRT)的全权家族信托,持有价值约5.6亿美元的台塑企业股份,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子女及后代。该全权家族信托还赋予受托人酌情权,可将“任何个人或类别的人员”增减至信托的受益人范围。第二项信托是名为“王氏家族信托”(WFT)的宗旨信托,兼具慈善和非慈善目的。2005年,GRT的受托人行使其增减受益人的权力,将创始人的所有家族成员从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中移除,并将WFT的受托人列为唯一受益人。因此,争议的焦点集中在GRT信托契约上,该契约赋予受托人增加或排除受益人的权力。此外,早在2001年,创始兄弟在设立信托之前就签署了一份意愿备忘录。该备忘录表明,他们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英国枢密院采纳了这份备忘录作为证据,并认定GRT全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创始人的家庭成员的利益。根据意愿备忘录,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家族的利益,那么为了另一个信托的利益而排除家庭成员,又如何能达到正当的目的呢?因此,英国枢密院裁定,受托人行使其权力排除现有受益人并将目的信托添加为受益人是无效的。

尽管上述案例是一个极端且不寻常的例子,但它表明受托人在行使管理权时不能忽视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然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受托人没有遵循意愿书就自动认定其违约。受托人决策过程和依据的合理性,以及他们是否履行了信托义务,也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会将意愿书视为理解委托人意图的重要证据。

5. 总结


作为信托中一份重要的非约束性文件,意愿书在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受托人提供关于信托资产管理、收益或利润分配以及受益人增减的指导原则,从而显著弥补了信托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执行条款不够详尽的问题,因为信托文件本身更注重灵活性。

虽然意愿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信托管理实践中的实际影响和风险管理价值不容忽视。受托人在做出酌情信托管理决定时,应充分了解委托人的信托意愿,以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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